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4227号
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中段11号,组织机构代码:06948006-5。
法定代表人:董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男,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沛县。
被告:董艳红,女,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告:郝雨侠,女,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告:曹艳英,女,1965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告:冯存元,男,1976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告:闫兴喜,男,1981年5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艳红、郝雨侠、曹艳英、冯存元、闫兴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 巍
审 判 员 周长民
人民陪审员 燕 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花梦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