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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4227号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艳红、郝雨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艳红,郝雨侠,曹艳英,冯存元,闫兴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4227号

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中段11号,组织机构代码:06948006-5。

法定代表人:董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男,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沛县。

被告:董艳红,女,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告:郝雨侠,女,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告:曹艳英,女,1965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告:冯存元,男,1976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告:闫兴喜,男,1981年5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艳红、郝雨侠、曹艳英、冯存元、闫兴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 巍

审 判 员  周长民

人民陪审员  燕 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花梦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