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6629号原告杨国林。被告沈阳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071513030L。法定代表人明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星。
原告杨国林诉被告沈阳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林撤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原一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