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3222号原告吕延文,居民。被告鲍多,女,1972年10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2********,汉族,居民,住沛县沛城歌风路**号*号楼*单元***室。
原告吕延文诉被告鲍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吕延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延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延文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吕延文负担。
审判员 金战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思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