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桢,男,1967年4月3日出生,回族,住石嘴山市平罗县团结西路延伸段南侧星海花园********号。被执行人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994677-9,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煤炭路。法定代表人郭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瑞,男,汉族,1984年11月21日出生,系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院内。申请执行人杨明桢与被执行人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郭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明桢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富瑞达冶炼、郭瑞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明桢案件款1097778元,全部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暂无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10977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窦德亮
审判员 尹国玉
审判员 马占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双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