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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2197号

易均彪与茂名市东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易均彪,茂名市东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亚成,陈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2197号

原告:易均彪,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

被告:茂名市东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电镇海滨新区7(4)号。

法定代表人:崔崇志,公司经理。

第三人:柯亚成,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增城市。

第三人:陈海燕,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均彪诉被告茂名市东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柯亚成、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易均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易均彪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文锋

审 判 员  梁国锋

代理

审判员  车燕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丹红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902民初2197号

原告:易均彪,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

被告:茂名市东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电镇海滨新区7(4)号。

法定代表人:崔崇志,公司经理。

第三人:柯亚成,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增城市。

第三人:陈海燕,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均彪诉被告茂名市东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柯亚成、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易均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易均彪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陈文锋

审判员梁国锋

代理

审判员车燕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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