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65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亮。
上诉人昆山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昆山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吴亮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8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昆山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昆山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936元,减半收取22968元,由上诉人昆山钟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稚群
审 判 员 叶 刚
代理
审判员 郭 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吉宇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