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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2046号

戴正光与贺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戴正光,贺艳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2046号

原告:戴正光,女。

被告:贺艳平,女。

原告戴正光与被告贺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戴正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正光撤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戴正光负担。

审 判 长  吴金平

代理

审判员  李 艺

人民陪审员  肖淑如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谢艳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