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2046号
原告:戴正光,女。
被告:贺艳平,女。
原告戴正光与被告贺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戴正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正光撤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戴正光负担。
审 判 长 吴金平
代理
审判员 李 艺
人民陪审员 肖淑如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谢艳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