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065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
负责人:谢文,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侯立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明田,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叶明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张杰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王雪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