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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1706号

长沙才子物业管理公司与夏蓉、李雨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沙才子物业管理公司,夏蓉,李雨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才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杨帆。被执行人夏蓉,被执行人李雨珈,申请执行人长沙才子物业管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蓉、李雨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夏蓉、李雨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蓉、李雨珈存款28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夏蓉、李雨珈的收入2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吴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曾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