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81执544号

胡庆菊与孙修华、周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庆菊,孙修华,周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544号申请执行人胡庆菊,女,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被执行人孙修华,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周玉平,女,195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胡庆菊申请执行孙修华、周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修华、周玉平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建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邢继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