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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9民初字805号

任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字805号原告任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陈晓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晓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