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字805号原告任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陈晓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晓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