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北京宏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利街40号。法定代表人刘全,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楚青,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秀民。被告吴长城。被告曲树华(别名曲德华)。被告承德市雍和园汤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园林管理处武烈路69号雍和园酒店。法定代表人杨立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华,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宏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秀民、吴长城、曲树华(别名曲德华)、承德市雍和园汤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宏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宏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4140.00元,保全费352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625.00元,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3515.00元,保全费3520.00元。
审判长 马福英
审判员 李仕军
审判员 何洪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