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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421号

原告北京宏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秀民、吴长城、曲树华(别名曲德华)、承德市雍和园汤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宏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秀民,吴长城,曲树华,承德市雍和园汤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北京宏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利街40号。法定代表人刘全,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楚青,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秀民。被告吴长城。被告曲树华(别名曲德华)。被告承德市雍和园汤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园林管理处武烈路69号雍和园酒店。法定代表人杨立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华,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宏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秀民、吴长城、曲树华(别名曲德华)、承德市雍和园汤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宏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宏田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4140.00元,保全费352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625.00元,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3515.00元,保全费3520.00元。

审判长  马福英

审判员  李仕军

审判员  何洪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