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保313号
申请人:胡晓明。
被
申请人:黄锦水。
被
申请人:程华。
原告胡晓明诉被告黄锦水、程华、潘永坡、余永朴、肖国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晓明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锦水、程华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的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申请人胡晓明房屋;
二、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黄锦水、程华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盛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