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民辖终73号

山西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辰辰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辰辰,山西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辖终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辰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道办事处吴家堡村村北。法定代表人李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辰辰不服寿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5民初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张辰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太原市迎泽区,加之本案合同未实际履行,故寿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法应由太原市迎泽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山西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系房屋买卖纠纷,故依据上述规定,寿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虽然本案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提交寿阳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但由于寿阳县没有仲裁委员会,故应视为约定管辖不明,本案依法应按法律规定的管辖处理。本案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均不得违反专属管辖之规定。上诉人张辰辰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辰辰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寿阳县人民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青

审判员 张建明

审判员 史跃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