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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执1080号

申请人张玲与被执行人刘晓红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玲,刘晓红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张玲,女,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刘晓红,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张玲与被执行人刘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7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林权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玲与被执行人刘晓红于2016年8月3日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铿

代理

审判员  孙邱翔

代理

审判员  周俊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国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