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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484-2号

朱培江与刘杰、安徽锦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培江,刘杰,安徽锦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清莉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484-2号

申请执行人:朱培江。

被执行人:刘杰。

被执行人:安徽锦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清莉。本院在执行朱培江与刘杰、张清莉、安徽锦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广胜

审判员  刘发扬

审判员  李国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骏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