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484-2号
申请执行人:朱培江。
被执行人:刘杰。
被执行人:安徽锦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清莉。本院在执行朱培江与刘杰、张清莉、安徽锦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广胜
审判员 刘发扬
审判员 李国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骏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