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2016)皖1321民初1961号
原告:刘传伟。
被告:王行军,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李庄镇贾庄行政村贾庄村016。
被告:张龙。
原告刘传伟与被告王行军、张龙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被告王行军下落不明,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 林 霞
审判员 刘 尚 志
审判员 张 红 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欧阳乾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欧阳乾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