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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财保40号

李卫兵申请李淑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卫兵,李淑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财保40号

申请人:李卫兵,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利辛县人,住本县永兴镇。

被

申请人:李淑侠,女,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本县城关镇。

申请人李卫兵申请李淑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淑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辛支行工资账户内的存款5万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5万元的现金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李淑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辛支行工资账户内的存款5万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占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晓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