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1649号
原告:李强,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岳保国,山东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壶井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大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林秀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家升,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沂南壶井特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
审判员 徐家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