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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民初1183号

赵克悦与吴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克悦,吴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183号原告赵克悦。被告吴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克悦诉被告吴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克悦以已与被告吴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克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玉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全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