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183号原告赵克悦。被告吴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克悦诉被告吴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克悦以已与被告吴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克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玉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全英
赵克悦与吴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183号原告赵克悦。被告吴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克悦诉被告吴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克悦以已与被告吴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克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玉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全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