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743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盘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普跃荣,男,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杨俊渝,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民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普跃荣、杨俊渝履行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普跃荣、杨俊渝的银行存款1139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139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