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中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书利,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森,男,汉族,1986年7月2日,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七一村七组。被告辽源市益源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燏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长森、被告辽源市益源袜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79元,减半收取4589.5元,由原告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锡伟
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禹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