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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3336号

孟某申请被申请人孟某申请宣告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3336号申请人孟某,男,193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申请人孟某,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

申请人孟某申请被申请人孟某申请宣告死亡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宣告。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宣告。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宋东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炳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