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3336号申请人孟某,男,193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申请人孟某,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
申请人孟某申请被申请人孟某申请宣告死亡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宣告。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宣告。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宋东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炳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