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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335-1号

徐光友与徐爱国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光友,徐爱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335-1号

申请人:徐光友,男,194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徐爱国,男,48岁,汉族,农民,住正阳县,系原告之子。关于徐光友申请执行徐爱国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爱国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爱国在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账号62299175090****962)上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学金

审 判 员  何希贵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