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1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代表人黄光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梧州市中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法定代表人XX健。被执行人XX健。被执行人顾咏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梧州市中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XX健、顾咏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3执124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1、被执行人顾咏梅名下位于梧州市苍梧县梨埠镇旺湾村龙凤顶土地;2、被执行人XX健名下位于梧州市龙山路17、19(17号一层4号)号房;3、被执行人XX健名下位于梧州市万秀区云盖路复兴里3号第5幢903号房;4、被执行人XX健名下位于梧州市万秀区云盖路复兴里3号第4幢903号房;5、被执行人XX健名下位于梧州市万秀区云盖路复兴里3号之4903号房;6、被执行人XX健名下位于梧州市万秀区云盖路复兴里3号第4幢901号房;7、被执行人XX健名下所有的位于梧州市蝶山区下三云路东街36、37、37-1号二层【房屋所有权证号:梧房权证蝶山字第××号】;8、被执行人顾咏梅名下位于梧州市民主路17、19、21、23号一层1号商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1、被执行人顾咏梅名下位于梧州市苍梧县梨埠镇旺湾村龙凤顶土地;2、被执行人XX健名下位于梧州市龙山路17、19(17号一层4号)号房;3、被执行人XX健名下位于梧州市万秀区云盖路复兴里3号第5幢903号房;4、被执行人XX健名下位于梧州市万秀区云盖路复兴里3号第4幢903号房;5、被执行人XX健名下位于梧州市万秀区云盖路复兴里3号之4903号房;6、被执行人XX健名下位于梧州市万秀区云盖路复兴里3号第4幢901号房;7、被执行人XX健名下所有的位于梧州市蝶山区下三云路东街36、37、37-1号二层【房屋所有权证号:梧房权证蝶山字第××号】;8、被执行人顾咏梅名下位于梧州市民主路17、19、21、23号一层1号商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全军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玥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