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1463号
原告:乌鲁木齐盈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中亚大道81号天馨花园3幢4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路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哲,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涛,男,汉族,1977年4月出生,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盈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盈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盈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盈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盈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退回原告乌鲁木齐盈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5元。
审判员 柯媛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裴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