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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784号

王相祯、王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相祯,王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王相祯,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青,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相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晏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万全

审判员  付联全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洪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