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1641号
申请执行人:吴亚琳,无业。
被执行人:张百庆。
被执行人:韩立平。
被执行人:马少波。
被执行人:吴春意。
被执行人:马勇。
被执行人: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百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百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友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亚琳与被执行人张百庆、韩立平、马少波、吴春意、马勇、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百仪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接受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以(2015)蜀民一初字第033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韩立平名下房产一套。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亚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韩立平名下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成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明明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