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4036号罪犯徐老三,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七年八月九日作出(2007)保中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老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以(2007)云高刑终字第121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六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于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徐老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老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徐老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老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审 判 员 赵 敏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