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542号
原告:程某,女,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白某,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程某与被告白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程某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二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