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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1542号

程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2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542号

原告:程某,女,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白某,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程某与被告白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程某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二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