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1588号原告李朝荣,男。被告杨代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荣诉被告杨代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成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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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朝荣诉被告杨代勇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1588号原告李朝荣,男。被告杨代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荣诉被告杨代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成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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