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98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法定代表人袁立新,局长。被执行人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德兴路66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行审13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行审13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晓菲
审判员 黄莹莹
审判员 法经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法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