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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1988号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98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法定代表人袁立新,局长。被执行人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德兴路66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行审13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行审13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晓菲

审判员  黄莹莹

审判员  法经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法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