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813号申请执行人霍强,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嘎拉仓桑布,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霍强与嘎拉仓桑布合同纠纷一案,乌审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6民初2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嘎拉仓桑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霍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给申请人偿还1000元,至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2016)内0626执8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二、达成和解协议期间,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思 双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