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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民初1075号

魏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1075号

原告:魏某。

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李红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