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1075号
原告:魏某。
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李红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 茜 更多数据:
魏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1075号
原告:魏某。
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李红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