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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1659号

金俊杰与严正旺、安庆市湖滨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金俊杰,严正旺,安庆市湖滨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1659号

原告:金俊杰。

委托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正旺,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安庆市湖滨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程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俊杰与被告严正旺、安庆市湖滨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俊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艳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纪江龙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