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耿雯雯,女,汉族,1984年8月14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执行人: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
法定代表人:杨晓波。
被执行人:石棉县鑫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
法定代表人:杨晓波。
被执行人:四川凉山州冕宁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
法定代表人:曾云火。
被执行人:杨晓波,男,汉族,1970年4月6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耿雯雯与被执行人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石棉县鑫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凉山州冕宁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杨晓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属于轮候查封,本院暂无处置权限,而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 绍 荣
审判员 邓 显 波
审判员 彭雪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甜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