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2030号
原告:卢锋娟,女,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鳞字乡鳞字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秀艳,乾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庆友,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鳞字乡鳞字村,农民。
原告卢锋娟与诉被告孟庆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锋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董彦负担。
审判员 于凤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子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