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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1158号

长春市辉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长春市朗延居宾馆其他案由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市辉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朗廷居宾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2执115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辉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市朗廷居宾馆 上列当事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南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朗廷居宾馆银行存款人民币791,71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王晓玫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宇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