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庆,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延生,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徐卫红,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张国庆与张延生、徐卫红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杨
审判员 邵明生
审判员 刘世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