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918号
原告:陈建英,男,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泉福精雕馆。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号**号410南。负责人吕鹏,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陈建英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泉福精雕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陈建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建英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9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陈建英负担。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其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