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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1712号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712号原告吴秀明与被告余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秀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余顺忠至今已归还欠款8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73307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5163元、执行费37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71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永忠

审 判 员 陈建生

审 判 员 林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王旭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