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1278号
原告:富顺县龙万乡卫生院,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龙万乡万坳街村**号。
法定代表人:刘月玲,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祥路77号1层。
法定代表人:龚钰岚,董事长。
原告富顺县龙万乡卫生院诉被告四川新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
原告富顺县龙万乡卫生院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顺县龙万乡卫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富顺县龙万乡卫生院负担。
审 判 长 李家宽
审 判 员 刘 波
人民陪审员 曾德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