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5执269号
申请人:赵志兰,女,1971年4月21日生,住隆尧县。
被执行人:张华伟,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隆尧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隆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华伟的住房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志贤
审判员 曹培英
审判员 刘更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牛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