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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1民初1157号

王祥生与王申、王和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王祥生,王申,王和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1157号原告王祥生。被告王申。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被告王和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生诉被告王申、王和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祥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祥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祥生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广

审 判 员  宋永真

人民陪审员  苗振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英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