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0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舒仲波,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包钢轨梁厂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林钢,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包钢机械化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203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舒仲波与被执行人林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现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再申请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03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蒙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唐文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