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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1382号

杨贵生与武汉鑫盈通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贵生,武汉鑫盈通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382号申请执行人杨贵生,男,195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扬子江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武汉鑫盈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堤角边特1号。

法定代表人:殷欣,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民终20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人民币4,766.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鑫盈通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1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汉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