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1026行审22号
申请执行人:安泽县林业局。地址:安泽县泽民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昕,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红,安泽县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
被执行人:吴新怀,男、1972年3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安泽县林业局于2016年8月15日申请执行该局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安林罚决字(2015)第09002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泽县林业局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安林罚决字(2015)第09002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吴新怀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安泽县林业局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安林罚决字(2015)第09002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安泽县林业局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安林罚决字(2015)第09002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晓妍
审 判 员 姜彩云
人民陪审员 贾庆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