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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4928号

徐广珍与张铁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广珍,张铁军

裁判文书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4928号

申请人:徐广珍,女,现住庄河市。

被

申请人:张铁军,男,现住庄河市未来家园。申请人徐广珍诉被申请人张铁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广珍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在中国银行存款8万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铁军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8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崔小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