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4928号
申请人:徐广珍,女,现住庄河市。
被
申请人:张铁军,男,现住庄河市未来家园。申请人徐广珍诉被申请人张铁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广珍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在中国银行存款8万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铁军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8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崔小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