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异19号案外人:曾员根,男,汉族,1970年12月7日生,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申请执行人:白银东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家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应峰,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生,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
被执行人:周致财,男,汉族,1951年2月5日生,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执行人:王祖义,男,汉族,1973年4月30日生,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执行人:周应丹,男,汉族,1978年2月22日生,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本院在执行白银东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周应峰、周致财、王祖义、周应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曾员根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异议审查期间,本院作出(2016)���0423执464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园街道上西园255号第2单元3层301室房产的查封。对此,案外人曾元根申请撤回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曾元根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朱 铁
审 判 员 卢昌世
人民陪审员 张庆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炯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