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030号原告季标。被告潍坊中鹏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6530号。法定代表人鞠修亮,经理。被告临朐县兴隆建安有限公司,驻山东省临朐县骈邑路52号。法定代表人张俊庆,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标与被告潍坊中鹏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临朐县兴隆建安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的缴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要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潘